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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S研究 | 私营安保《国际行为守则》十项原则及解读

一、私营安保国际行为守则(ICoC)的形成

私营安保国际行为守则(ICoC)的形成经过漫长的历史和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红十字国际等国际组织及各主权国家的推动,但主要建基于以下认同:

 

1 = 国际社会认可

国际社会认可私营安保公司和其他安保服务提供商(统称“私营安保公司”)通过承担救护、修复和重建任务或者开展商业、外交和军事活动,在保护国家和非国家客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提供这些服务时,私营安保公司的活动可能会给客户、活动区当地居民、总体安全局势、人权和法治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2 = 主权国家接受

多数国家接受《与武装冲突期间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开展业务有关的各国相关法律义务和良好做法的蒙特勒文件》(简称《蒙特勒文件》)确认各国在与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的关系中要遵循业已牢固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并界定了针对私营安保公司的良好做法。中国是《蒙特勒文件》的第一批17个发起国和缔约国,目前已有54个主权国家签署,除外,越来越多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红十字国际组、北约、欧安组织等签署。联合国秘书长负责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特别代表拟订了题为“保护、尊重和赔偿”的行动框架(UNGP),受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欢迎,其中要求各企业保持合理审慎,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3 = 安保行业采纳

安保行业采纳在《蒙特勒文件》和上述“保护、尊重和赔偿”框架中界定的适用于私营安保公司的各项原则。私营安保公司通过签署和承诺,将以负责任的方式提供安保服务,遵守法治,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并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申明,有责任尊重所有受其商业活动影响者,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持股人和服务区当地居民的人权,并承担对这些人的人道主义责任。尊重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不同文化和个人。 

基于上述认同,而形成了针对私营安保公司的一整套国际共同原则,以及可将这些原则转化为治理和监督规范及机制的基础。

 

二、私营安保国际行为守则(ICoC的语境与定义

私营安保国际行为守则(ICoC)对十二项术语做了规范和其定义,包括审计、认证、客户、公司、主管当局、复杂环境、执行、监测、报告、安保服务、签字公司等。其中,最核心的是三个术语定义,对不同语境下术语的概念、范畴作了统一规定:

 

1 =  复杂环境

国际行为守则(ICoC)规定的“复杂环境”是指任何由于自然灾害或武装冲突导致局势不稳定或遭受动乱影响,或者正在脱离此种局势的地区,法治遭受重创,国家当局掌控局势的能力受限制、被削弱或不存在。 

这一“复杂环境”的前提非常重要,是国际海外安保(境外服务)主要的业务环境,即主要在主权国家(东道国)自身司法、公共安全力量脆弱,无法有效提供社会和民众所需的安全供给时,国际社会允许私营安保(商业安保)提供合同制安保服务,形式包括武装安保、非武装安保,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咨询、评估、物资、技术保障等服务内容。

 

2 = 私营安保公司

国际行为守则(ICoC将私营安保公司和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统称“私营安保公司”。指所有符合本守则所述定义,通过商业活动为自己或第三方提供安保服务的公司,不论该公司如何称呼自己。 

国际行为守则(ICoC)的这一术语定义,清晰的划分了公共安全力量与私营安保服务的边界,是二元分类。即除国家当局提供的公共安全力量(主要为军队和警察)以外的其他服务应予以市场化供给,而市场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即为私营安保公司,这一方面从公共安全有效区分,另一方面统合了私营军事公司(PMC)和私营安保服务公司(PSC)等多个概念。指通过商业活动为自己或第三方提供安保服务的公司。无论如何定名和称呼,在国际行为守则(ICoC)中将其统一定义。

 

3 = 安保服务

国际行为守则(ICoC)将安保服务定义为:保管和保护人员及物项,例如车队、设施、指定场地、建筑和其他地点(无论是否武装),或者任何其他需要公司员工在履行公务时持有或使用武器的活动。

 这一定义将安保服务范畴扩充,包含人防、物防、驻地守护、武装押运及咨询、设计、路线优化等其相关的业务。

 

三、私营安保国际行为守则(ICoC)的十项原则

 

 

1 = 使用武力

仅在绝对必要时才使用武力,并且应与威胁相当,与局势相称。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将被要求其员工采取一切尽可能合理的措施避免使用武力。必须使用武力时要遵守现行法律。使用武力决不能超过限度,而应与威胁相当,与局势

相称。

1)例外情况:正当防卫、保护他人免受迫近的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以及防止实施确会带来死亡危险的特别严重罪行的情况除外。 

2)正式获得参与国家执法的授权,且符合可适用于该国正规和官方执法人员的所有国家和国际义务,或者至少符合《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所载标准。

 

 

2 = 羁押

羁押只能由国家(当局)授权的承包公司实施,执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国家和国际法的严格培训。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不得羁押、运送和询问被拘留者,除非 1)该公司获得相关国家专门授权,而且2)公司员工已接受关于现行国家和国际法律的培训。并按照现行人权规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给予保护,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

 

 

3 =逮捕

只有在迫在眉睫的威胁下,才能逮捕对公司、职员或其他人员实施暴力、攻击或犯罪的人员,或对其保护的客户或对象实施以上行为的情况,并必须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不得逮捕或羁押任何人,除非出于自卫或保护其他人员免受迫近的暴力威胁,或者在当事人员对公司员工、其客户或置于其保护下的建筑发动攻击或实施犯罪之后,并尽快将此类被拘留者移交主管当局。任何逮捕行动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国际法律,并毫不拖延地向客户作出通报。并按照现行人权规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给予保护,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

 

 

4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

严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况下的此类对待或惩罚,且此类案件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为清楚起见,此处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是指由私营实体实施的、若由国家官员实施即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的行为。

1)合同义务、高层命令或特殊情形,例如正在或即将发生武装冲突、国家或国际安全受到威胁、内部政治动荡或任何其他公共危机,决不能作为实施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的理由;

2)向客户和至少一个下列实体举报自己所知晓的、或者可合理怀疑其存在的任何酷刑行为或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行为实施地国主管当局、受害人国籍国或行为实施者国籍国。

 

 

5 = 防止性剥削和性侵犯,性别暴力

严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况下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应对任何基于性或性别的暴力案件保持警惕,且此类案件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利用性剥削(此处包括卖淫)和性侵犯或者基于性别的暴力和犯罪,包括强奸、性骚扰和任何其他形式的侵犯或性别暴力,并禁止其员工这样做,不论在公司内部还是在公司以外。在发现任何性暴力或性别暴力案件之后向主管当局作出通报。

注:笔者参与了ICoCA《私营安保服务供应商预防与处理性剥削和性虐待(PSEA)指南》的编制,并负责中文版的翻译与制作,目前ICoCA有详细的核查清单与评估步骤规范。包括政策和程序;招聘、绩效评估和纪律;培训和意识提升;运作设计和风险评估;与合作伙伴和分包商的协议;性剥削和性虐待投诉和调查;受害者援助等。

 

 

6 = 人口贩运

严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况下招聘、窝藏、运输、提供或通过强迫、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当事人从事商业性行为、劳动或服务,特别是当事人未满 18 岁的情况。且此类案件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参与人口贩运,并将保持警惕,在发现任何人口贩运案件之后向主管当局作出通报。在《国际行为守则》中,人口贩运将包括征召、容留、运送、提供或获取人员:

1)通过武力、欺骗或胁迫手段迫使从事商业性行为,或者被唆使参加此类性行为者年龄不足18 岁;

2)通过武力、欺骗或欺骗手段从中获得以强迫劳动、债役或奴役为目的的劳动或服务。

 

 

7 = 禁止奴役和劳役

严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奴役、强迫或强制劳动,或与任何其他实体使用此类劳动。且此类案件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不得使用奴役、强迫或强制劳动,也不得与任何其他实体共谋使用此类形式的劳动。这里包括在分包服务中涉及的上述行为均被严格禁止。

 

 

8 = 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严格禁止和不能接受在任何情况下买卖和贩运儿童、债役、农奴、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提供武装服务或非法活动(卖淫、色情、毒品等)。且此类案件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尊重儿童权利(即任何不满18岁者的权利),防止出现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

1)所有形式的奴役或类似于奴役的做法,例如出售和贩运儿童、债役和奴役、强迫或强制劳动,其中包括强迫或强制征召儿童提供武装服务;

2)使用、供应或提供儿童从事卖淫活动、制作色情图片或进行色情表演;

3)使用、供应或提供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制作和贩卖毒品;

4)就其性质和提供条件而言,可能损害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劳动。

 

 

9 = 歧视

不能接受在雇佣人员时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社会出身、社会地位、土著地位、残疾或性取向的歧视。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将在员工征聘过程中,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社会出身、社会地位、族裔从属、残疾或性取向为由进行歧视,而将以相关任务的固有要求甄选员工。 

 

10 = 识别身份、登记和注册

职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可识别身份。车辆及危险物资必须登记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

 

解读:在海外运营的安保公司及其员工将在符合有关安保和平民安全的合理要求的情况下:

1)要求所有员工在参与执行合同任务时拥有可单独识别的身份证明;

2)确保参与执行合同任务的车辆在国家有关当局适当注册和认可并缴清相关税项;

3)确保向国家主管当局申报所有危险物资并获得所需的批准。